湖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1 09:25:38   访问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重要场所。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湖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大行字[2013]2号)和《湖南大学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大行字[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自身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学校创建高水平一流大学的发展进程,关系到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有序、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各学院、直属单位、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岗位及个人。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及时发布、传达与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预算方案,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考核及评估等工作。

(七)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协助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及查处。

(八)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工训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员工作岗位。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决定予以封门整改,并将组织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学校规范进行改造,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同时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八条  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具体管理者是本房间和该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

(三)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贵重金属和放射性物品台帐等)。

(四)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五)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实验伦理,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学校各级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和管理责任人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三章  技术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物品。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9]3号)等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用、存、取登记等规章制度;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应急救援预案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对实验剩余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做好暂存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来源、防疫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管理措施;要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以及《湖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9]18号)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对危险废弃物做好包装和标识,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销毁。严禁将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在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应将有害物质和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一并列入工程施工计划中,统筹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24小时”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能够完好安全运行。

(一)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有关仪器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实验操作过程有人在现场、有人在管理。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备学校用电管理服务部门审批,严防私拉乱接电线及设备用电超负荷运行等。

(三)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保记录。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仪表、射线装置等。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放射性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须制定严格的放射性物品采购、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加强放射性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涉及放射性物品人员需定期参加有关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四章  水电、消防、环境、保密安全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且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实验室内严禁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

(三)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同时报备至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

(四)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措施。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消防与环保等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如各种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板或防火卷帘等),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建立实验废水等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相关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在实验室改建、扩建、新建、装修以及搬迁过程中,应保管好实验室原有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丢弃,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环境内务管理

各单位必须明确每间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学校各级督查和联系;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在实验室内住宿以及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八条  保密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清查所属实验室是否承担涉密科研项目,合理划定密级,并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一)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携出或外借。

(三)严格控制对外开放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要经学校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外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四)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有效处置;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逐级向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以及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2003年颁布的《湖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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