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1 09:28:48   访问次数: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2006](以下简称公安部87号令),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其购买、使用行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由公安部87号令列入的三类化学物品(见附件1)。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87号令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库房或专柜,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与发放工作,各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负责人。

第六条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数量等详细情况(见附表2)。

第七条  实验或试验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乱存乱放易制毒化学品,实验或试验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回专管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在每季度末统一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提交下一季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计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由实设处向公安部门统一申请准购证。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次提交申购时向学校实设处上报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库存情况,以便统一汇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若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将严格按照公安部87号令中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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